
首先,《办法》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
其次,任何单位和自然人可向水利建设项目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名举报、投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加本省水利建设项目中存在的不良信用行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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