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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5-10-30 09:28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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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函[2000]160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函》(粤水资[1999]63)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水利部门征收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收费范围。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河道水面、河滩地、堤防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水利部门交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军事、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兴建的公路、桥梁、码头、航道部门进行航道建设和养护、设置导航助航设施,免交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二、收费标准。占用河滩地、堤防地的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等)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计征。占用面积按该项目实际占用水面、河滩地及堤防地的实际面积计算。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占用河道影响程度以及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市和所辖各县()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三、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由负责占用项目审批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收取。在北江大堤、东深供水工程、飞来峡水利枢纽、大亚湾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占用费,由该工程管理单位收取,收费标准按占用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收费标准执行。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占用项目,其收费标准也按占用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专款用于河道的日常监察管理和河道堤防的维修养护及规划、技术研究,不得挪作他用。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接受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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