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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02 17:06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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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广东省为何要制定《办法》?
  (一)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我省作为水利大省,水利投资长期处于全国前列,特别是近年来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水利建设,每年都有大量水利工程陆续开工建设,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办法》的出台能够将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做到全省范围内在建和新开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有人负责,并且是终身负责,失责必究。
  (二)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需要。长期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程度不断加深,市场主体自由度越来越高,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市场主体之间出借挂靠资质、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突出问题,加大了市场监管的难度,也给工程建设质量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制定本《办法》,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信息台账,明确项目负责人须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震慑并有效遏制出借挂靠资质、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办法》的制定遵守上位法规定,主要条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的目的和思路明确,主要针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这6个质量责任主体,其中又重点针对这6个质量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对什么情况下应追究质量终身责任、质量终身责任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制度、质量终身制信息台账怎么建立和管理进行了规定,简单明了,操作性强。
  《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第1—2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第3—5条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监督管理、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范围以及主要实施内容。第6—8条,规定了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人员,授权书、承诺书签署要求及管理。第9—11条,规定了水利工程设立责任公示牌、永久性标牌,及时接受社会监督,如何建立和管理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台账。第12—13条,规定了质量终身责任监督检查、信用管理要求。第14条,规定了实施时限。附表部分是授权书和承诺书格式及内容。
  三、《办法》中对启动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由于项目责任主体单位的原因造成尚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办法》存在市场准入限制和对市场主体的不公平问题吗?
  《办法》  是针对水利工程开工后的管理实施措施,不存在市场准入限制,同时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终身制是国家规定,也不存在对市场主体的不公平处理问题。
  五、《办法》中对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的保障措施,具体实行什么制度?
  《办法》中明确,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和项目负责人签订书面承诺书、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设置永久性标示牌、建立质量终身责任档案等制度。
  六、怎么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办法》中规定,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和追责问责。
  项目法人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督促做好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工作。
  七、在追究质量终身责任同时将怎样实行信用惩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八、下一步对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有何考虑?
  为认真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本办法实行二个月内补签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法人备核。
  (二)承诺书落实工作纳入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工作总体评价内容。没落实承诺书的要进行整改。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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