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情况(简介)】
2020年5月23日晚上,市水利局联合苍城镇政府以及当地派出所在河道巡查时发现苍城河段有涉嫌违法采砂的情况,岸边堆放着一堆潮湿的河砂,砂堆边留下新车痕,现场没有发现相关人员和采砂设备。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研判认为涉案人员和机械刚撤离案发现场,于是扩大周边的搜索范围。在竹林内的找到一台藏匿的挖掘机,挖掘机的挖斗和履带有采砂作业的痕迹,机仓盖温度较高,存在涉案嫌疑。于是,执法人员继续向周边村的群众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执法人员确定在竹林内藏匿的挖掘机就是涉案的作业工具,进而缩小排查范围并锁定了涉嫌违法采砂人。
2020年5月26日,市水利局委托第三方勘察机构到现场检测,确认开挖的河砂量为156.9m³。5月27日,涉案人梁某到市水利局接受询问调查,辩称其从河里挖出的砂是修鱼塘所用,并且挖出的砂也没有用于销售,但在证据面前,梁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如实交待其违法采砂的事实。经查明,梁某于2020年5月22日雇车将钩机运到现场,次日傍晚开始从河里挖砂,将开挖的砂堆放在岸边,然后把挖掘机藏匿在竹林内。
梁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禁采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水利局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2019年10月29日向社会发布2020年度全市河段划为河砂禁采区域的公告信息,经合议讨论研究,梁某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中较严重档次,于2020年8月6日对梁某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梁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处罚过重不服处罚决定,遂于2021年1月30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遂作出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亮点(成效)】
2005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规范河道采砂活动、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安全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形势需要,2012年7月、2019年3月,两次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实践操作性更强、惩处力度更大,充分反映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只有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的指导思想。市水利局切实履行法律赋予职责,围绕保护河湖安全、打击非法河道采砂做了大量的工作,执法人员在案件调处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是典型的案例之一。
【案例点评】
市水利局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领域工作任务和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在辖区内开展常态化的巡查,组织公安、自然资源、海事及镇(街)等部门联合执法。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非法采砂线索仔细核查,根据现场痕迹合理推测扩大搜索范围找到涉案作业工具,并通过向群众调查了解,收集证人证言线索为查明责任人提供了帮助。同时,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测,取证过程细致严谨,证据客观真实,为案件的顺利调理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前经充分的合议讨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和裁量标准准确规范。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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