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行政执法,提升水利执法监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单位将部分法定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单位行使,签订本委托书。
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开平市水利局的名义依法实施开平市行政区域内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非法取水、违法涉河建设、违法弃置砂石和淤泥、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利工程和小水电站违反经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等水事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委托单位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委托单位因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对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
三、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四)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五)向委托单位定期汇报行政执法情况和及时报告在委 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委托权限执法,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起至二〇三一年四月八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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