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开平市统计信息网 > 政务公开 > 其他文件
转发《关于组织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1 17:12
来源:本站
打印
【字体:

 

 

广          
 
粤统办字[2015]43号
 


关于组织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
  为了加强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保障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情况,具体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统计服务、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制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二)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乡镇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的意见》、省统计局《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情况,具体包括“五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和“六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流程规范化、统计调查合法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统计教育常规化)等情况。
  (三)“四上”企业统计基础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省统计局印发的《广东省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工作规范》的情况,具体包括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设置、以及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采取由各县(区、市)统计局开展自查和省、市统计局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
  省统计局将对县级统计机构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委托给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实施。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应当依照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局考核办法(试行)》的评分标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所辖县(区、市)统计局进行实地抽查并考核评分,或不进行实地考评由各县(区、市)统计局自评报送得分情况,考评结果统一汇总后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对各县级统计机构的考评结果不排名、不公开。
  各地要根据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的工作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所辖区域的乡镇街道和“四上”企业的统计基础建设情况进行认真深入的检查。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11月至12月初)。各地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对县级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和“四上”企业的统计基础建设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请于12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连同《县级统计机构考评情况表》(附表1)、《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情况表》(附表2)、《“四上”企业统计基础建设情况表》(附表3)电子版报送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自查报告建议将县级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和“四上”企业的统计基础建设情况分别报告,应当包括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主要情况、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二)抽查阶段(12月份)。由省统计局抽调各有关业务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检查乡镇街道和“四上”企业的统计基础建设情况,重点检查乡镇街道“五有”、“六化”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四上”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和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主要采取听取简单汇报、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现场询问、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各检查组检查的地区、具体行程在出发前另行通知。被检查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全力配合检查组的检查。
  (三)总结阶段(12月底前)。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认真总结积极推进本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剖析,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各地要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新方法、新举措。
  附件:1.县级统计机构考评情况表
           2.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情况表
           3.“四上”企业统计基础建设情况表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
   (联系人:余昭君,电话:83134819,电子邮箱:gdfg@gd.stats.cn)


相关附件: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市政府网公众号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