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普办字〔2010〕58号 各市、县、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普查对象信息保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普查对象信息保密工作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10〕4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普查对象的信息保密工作。
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人普办字〔2010〕47号
人口普查登记、复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普查员和各级普查办公室正在对普查表信息进行处理和汇总。总的来看,各地普查员和普查机构能够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做好普查对象信息的保密工作,但也有少数地方群众来信、来电反映个人信息被泄露现象,并造成了不良后果。为切实贯彻《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做好普查对象的信息保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法规要求。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充分认识对普查对象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强化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保密意识,明确人口普查保密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普查表的管理和运送工作,确保普查表信息不泄露、不丢失。
二、加大保密检查工作力度。人口普查复查、快速汇总、编码等工作已经或即将展开,各地要严格遵守《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积极研究保密措施,堵塞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加大信息保密工作的检查力度,杜绝泄露住户个人信息现象的发生。
三、严肃追究泄露普查信息人员的责任。《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对泄露人口普查信息的一经查实,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各地要严肃工作纪律,做到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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