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紧组建农业普查机构的通知 粤农普办字〔20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农业普查办公室: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粤府〔2015〕74号)精神,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5年9月底前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据了解,目前仍有个别地级市未成立农业普查办公室,还有部分县级未成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为保证农业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农业普查机构组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抓紧组建市、县级普查机构。成立普查机构,加强普查工作组织领导,是搞好普查工作的重要保障。市、县级普查机构承上启下,是普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省政府已对农业普查机构成立作了明确时间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农业普查整体工作顺利推进。凡未成立普查机构的市、县(区),必须抓紧成立普查机构。省农普办将视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二、指导做好镇、村级普查机构组建工作。镇、村级普查机构直接面对普查一线,是决定普查工作成败的关键。各地应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在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以及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相应的农业普查工作机构。按照全省普查工作安排,镇、村级普查机构组建工作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请各地级以上市于3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农普机构组建情况、于7月10日前将所辖镇、村农普机构组建情况分别按附件表式报省农普办综合协调组。 联系人:黄楠,电话:020-83134437,电子邮箱:gdnp@gd.stats.cn。 附件:1.县级农业普查机构组建情况 2.镇、村级农业普查机构组建情况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附件1 县级农业普查机构组建情况 单位: 市农普办 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建情况 农业普查办公室组建情况 应成立(个) 已成立(个) 应成立(个) 已成立(个) 附件2 镇、村级农业普查机构组建情况 单位: 市农普办 镇级农业普查机构组建情况 村级农业普查机构组建情况 应成立(个) 已成立(个) 应成立(个) 已成立(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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