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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9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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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府办[2008]53号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8]8号)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为组织和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组织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等,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对我市来说,通过2004年进行的第一次经济普查,摸清了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为全市重大经济决策提供了翔实有力的基础数据和依据。近年来,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全市的“家底”和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对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三、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我市经济总量的90%以上,范围广,指标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加上我市经济成分复杂,单位数量多,调查任务十分繁重。为从组织上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成立由市府办、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经贸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开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平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和协调。各镇、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办公室),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拨出一定的经费,抽调足够人力抓好本地区和下属单位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四、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发动工作
  各镇、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迅速制定宣传计划及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媒体或其他形式进行各个层面的广泛宣传。通过宣传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争取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此外,还要结合相关的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明确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是每一个普查对象应尽的法定义务。普查对象必须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要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机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分级负责制
  经济普查是政府行为,各镇政府、办事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普查工作实行“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我市的经济普查工作统一由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总体指导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市直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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