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开平市统计信息网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开平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日期:2021-06-04 18:02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开平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单位

个体户

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未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逾期3日后未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90%以上,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90%以上,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上3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30%以上6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特别严重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发生1次迟报统计资料

警告

警告

较重

一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警告

——

较重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8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90%以上,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90%以上,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上3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30%以上6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提供经济普查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未提供经济普查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逾期3日后未提供经济普查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经济普查资料,再次催报仍未在规定时间提供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经济普查资料,严重影响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90%以上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提供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上3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30%以上6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提供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未提供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逾期3日后未提供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影响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严重影响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附件: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市政府网公众号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