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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1-10-11 11:41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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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开文字〔201019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开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信访工作制度》业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开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局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和江门市、开平市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局信访工作要坚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奖励与责任追究并举的原则,务求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属本局或下属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本局相关股室、执法队或下属单位办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要告知信访人向市相关职能部门提出。

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一)本局成立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局长为本局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本局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局的信访形势,及时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局其他领导实行“一岗双责”,主动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信访维稳工作。各股室股长(主任)、执法队队长、下属单位的负责人为信访事项承办第一责任人,要协助局分管工作的领导完成重大信访事项。

(二)建立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本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局信访工作重大事项或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

(三)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度。对重大的信访事项,局领导按照“谁分管的工作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包案,并做到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包稳定。

第三条  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本局办公室为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全系统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督办;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调研、定期上报本局以及下属单位的信访情况,做好全年信访资料的整理归档等。

局属各单位要设立信访员,负责承办信访事项,做好信访隐患排查和重要信息反馈工作。对重大信访事项要随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防止事态激化,避免发生越级上访。本局要定期组织信访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提高信访队伍整体水平。

    第四条  信访人的信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批转的信件、开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信访局批转的来信来电等)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摘要,并根据信访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阅示。其中,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批转的信件和其他重要信访信件,要直接送局长阅示。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将信访件转交有关股室或下属单位承办,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督促、落实答复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来访(电)实行首问责任制。本局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室,热情接待信访人。信访人来访时,接受询问的本局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对待来访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要将来访的情况报告股室负责人。

(一)信访人来访反映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所在股室职责范围内的,由所在股室受理承办。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股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说明,并负责引导来访人到有关股室。有关股室要予以受理承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承办股室应如实填写信访人来访登记表并报告局办公室,对能当场答复的信访事项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做好解释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信访人。

(二)信访人来电反映信访事项的,首问责任人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有关情况,如实填写来电登记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如不属本股室处理的,将电话记录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信访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信访人集体(5人及以上)来访时,承办股室应及时报告股长(主任)、队长、分管工作的局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在接访过程中,要随时注意观察来访人员的情绪,掌握动态,做好疏导、解释工作,防止事势失控和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出现特殊的情况,应立即向局长报告,并联系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七条  信访人来访时,需局领导接访的(包括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要求派局领导接访的),原则上由分管工作的局领导负责,相关股室、下属单位的负责人要到场协助接访。

    第八条  局领导干部接访日的接访工作,按相关工作方案办理。

    第九条  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来电等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视情况按相关规定用书面等形式直接答复信访人。

    第十条  本局股室和下属单位答复信访人的内容,需经分管的领导同意,并复印一份报送局办公室备案;答复信件批转上级机关、领导以及其他重要信访事项信访人的内容,须送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审定。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要做好信访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每季度对本系统的信访事项处理结果进行一次检查,对迟迟不作处理(答复)的,发出催办通知催促其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务会报告。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局办公室,并将有关资料交办公室归档。本局股室、下属单位每季度要对信访工作进行小结,12月底前进行全年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向局办公室汇报。信访工作做得好的,要表扬、奖励;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的事项,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江门市和开平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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