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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博物馆章程
发布日期:2023-09-10 17: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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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开平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金山西路1号之21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4.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开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及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博物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制定文物、博物馆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政策;

(二)征集、收藏、保护历史文物、民族民俗文物,并进行科学研究;

(三)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进行思想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

(四)配合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维修、保护和文物普查工作;

(五)完成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本单位与同一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开平市世界遗产管理中心、开平市青少年业余体校、开平市体育服务中心组成联合党支部,名称为:开平市文广旅体局世博体党支部。

第十  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本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

第十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任免和考核本单位的馆长、副馆长,批准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交流;

)监督本单位运行;

)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及考核方式依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馆长,馆长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全面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监督管理;

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  馆长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若干业务部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  本单位服务对象包括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开平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下称和与本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人员下称职工

第二十  公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网络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  公众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参观环境;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的文物藏品和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规定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公众权益,保护公众个人信息安全;

(五)遵守行业规范,保护文物,依法利用文物资源传承文明;

(六)维护本单位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  在本单位从事文化志愿服务、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  本单位依法遵循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的原则,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二十  本单位按照平等、免费、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一)依法免费提供展览、活动、讲座、培训;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二)通过网络、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告本单位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项目;

(三)秉承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三十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十一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确保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  本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九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四十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四十一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十二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第四十  本章程2023627日经本单位行政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开平市博物馆。

第四十  本章程自2023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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