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由:变更演出的时间未重新报批 听证时间:2023 年9月18日15时00分至17时00分 听证地点:开平市东兴大道安吉路东2号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四楼会议室 听证主持人:伍锦添 职务: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和市场广电 管理股股长 听 证 员:黄月娇 职务: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二大队工作人员 听 证 员:梁楚岚 职务: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和市场广电 管理股工作人员 听证记录人:周诗浩 职务: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办案部门: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一大队 案件承办人:徐 琼 行政执法证号:19130521008 钟秋萍 行政执法证号:19130521012 当 事 人:深圳市鹏西世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彭 联系电话:13923897641 听证方式: ☑ 公开 £ 不公开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2023年9月5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9月6日,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确定听证主持人为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和市场广电管理股股长伍锦添、听证员为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二大队工作人员黄月娇和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和市场广电管理股工作人员梁楚岚、听证记录人为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周诗浩,并向当事人发出文号为(开)文综听通字〔2023〕001号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23年9月12日,我局在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kaiping.gov.cn/kpswhgdlytyj/)发出该案的《听证公告》。 2023年9月18日,听证会依法定程序召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彭参加听证会,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对听证会组成人员不申请回避,案件承办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及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调查收集的证据无异议。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就其在酒吧正常经营时间安排外籍艺人上台“彩排”行为是否构成营业性演出活动展开辩论。当事人及案件承办人意见如下: (一)当事人意见: 1.其在批准的演出日期之前安排外籍艺人上台表演系“彩排”行为,不是正式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案件承办人员就其违法行为定性解释说明之后,承认其违法行为系法律认识错误,无主观故意,请求执法部门给予理解。 2.当事人已经取得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提前开展演出活动,没有造成事实上的不良影响,且积极配合改正,若受到执法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将使其未来两年之内无法从事涉外演出经纪工作,诚恳接受批评教育,请求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二)案件承办人意见: 1.当事人在批准的演出时间之前,且在酒吧正常经营时间安排外籍艺人上台演出属于营业性演出活动,未依法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演出的时间,构成变更演出的时间未重新报批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变更演出的时间未重新报批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参照《江门市营业性演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6项的规定,经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集体讨论决定拟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当事人为演出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440303120044,受开平市地心吸引餐饮有限公司委托在其场所内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取得《广东省江门市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江文广旅体许字〔2023〕25号),其中批准的演出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8月7日,演员为AMAKA,KOSSI MAWUNYOD(多哥国籍、护照证件号码为EB659123),其与开平市地心吸引餐饮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共同安排该外籍艺人于2023年5月14日、15日凌晨在开平市地心吸引餐饮有限公司场所内开展演出活动,未向文化主管部门重新报批,构成变更演出的时间未重新报批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门市营业性演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6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使用简易程序,2年内第1次查处的,给予警告”的规定,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本案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规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裁量基准运用适当。 (二)当事人称其系法律认识错误,无主观故意违法意图,不能否定其违法行为性质,只能作为执法部门适用裁量基准的情节予以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改正,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执法部门经集体讨论,适用《江门市营业性演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6项之规定,决定拟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当事人提出受行政处罚后将致使其未来2年内无法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该法律后果系立法机关针对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不能作为当事人主张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综上,建议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结合本次听证笔录和听证意见书,通过集体讨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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