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博物馆藏品接收、鉴定、入藏、登账、编目、建档制度
一、接收、鉴定
(一)在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
(二)对拟征集文物,制定《开平市博物馆拟征集藏品清单》,并将拟征集藏品打包送往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委托广东省文物鉴定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定名。
二、入藏、登账
(一)经专家鉴定符合入藏标准的藏品,交由藏品展览部入藏、登账。
(二)《开平市博物馆藏品登记总账》由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管理藏品总登记账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四)藏品定名: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型或用途。
(五)藏品计件: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六)藏品时代: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七)藏品现状: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八)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
(九)藏品登记账、藏品分类账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妨碍观瞻、不易摩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总登记账上。
三、编目、建档
(一)建立藏品编目卡片。进入《广东博物馆藏品数据库管理系统》,除填写总登记账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高清照片、拓片或绘图。
(二)建立藏品数字化档案。进入《广东博物馆藏品数据库管理系统》,对藏品的名称、规格、质量、用途等详细信息进行采集录入、编目编号、分类登记等。
四、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