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1日下午,《文物保护法》修订调研座谈会在江门召开,会议由国家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何戍中主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陆琼、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阎平、广东省文物局局长龙家有、江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马克烈、中共开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颜海娜等全国各地文物行政部门的代表与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本次座谈会由国家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何戍中主持 于冰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文研所副所长 于冰就文物资产问题发表一些看法以及对《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作出以下建议: 文物保护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对于物权法的条款不是需要全部纳入文物保护法,但是应该要有配套措施,在文物保护法中加入衔接条款。 其他法律也应当相应增加文物保护的内容。 废除目前文物保护法中不合理的规定 如不得用于企业经营、不得抵押等 。 颜海娜 中共开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颜海娜就基层保护角度和面临的难题谈到以下看法: 文物法是全概性的,涵盖了各级政府,作为基层一线,我们希望在申报、审批流程方面能够便于基层操作,有更明确的罗列。 建议在文物保护法中提及日常保护巡查、检测等由属地或当地的基层单位负责,加强镇和社区对文物保护的职责。 在文物的安全管理方面:增加“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亓光勇 台山市副市长 亓光勇先对台山市的文物工作进行汇报。并对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建议: 台山市很多文保单位属于私人所有,还有很多村民居住在保护范围内,因此建议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有关规定应该增加更多指引,简化流程,平衡矛盾。 文物保护法第七章,对罚则没有相应的执行标准;第66条,对何为严重后果,缺乏细化标准。建议提供指引,更加清晰和准确。 增设规定相关组织和个人团体在研究后应当将研究结果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保障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科研成果知情权。 黄超华 台山市文广新局局长 黄超华表示保护文物必须要清晰,要分级,区分好国有和私有的文物,如果规定不清的话,本地的文物保护工作比较难落实。 另外,在公布文保单位的时候没有征求到每一个人的意见,只是走政府程序就公布为省级单位,但是可能个人会存在反对意见 邓志刚 江门市博物馆文博志愿者 针对《文物保护法》的修订,邓志刚建议: 第12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应明确奖励形式。 对于法律责任,应该奖惩分明,奖励明确,而罚则也要明确,比如第64条、第66条。破坏可移动文物,盗窃抢劫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加大博物馆宣传力度,应主要面向青少年。对于珍贵文物、一级/二级等文物等分类不了解,建议用更活泼的展示方式。 李梓烽 江门市博物馆文博志愿者 文物的合理利用方面。在《文物法》中第40条提到了,但是实践过程中其实出现了更多的利用形式,比如动漫、微信表情包、微课。可以丰富条文中文物利用的方式,限制过度开放商业化,避免文物利用媚俗化。 石坚平 五邑大学教授 石坚平表示《文物保护法》应明确基层文物买卖的合法制度,以及规范管理鉴定之前文物的买卖问题。 黄哲京 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中国博物馆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故宫博物院审计室研究馆员 黄哲京就本次《文物保护法》修订座谈会谈到以下看法: 建议规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法律责任。公民个人,更多的是法人违法责任,规定得很笼统,处罚较轻。修法中对这一条应该加以规范。 文物合理利用的问题。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合理利用是比较少的。现在有很多方法,修法中单列一章,在做好保护的前提下加强合理利用。 注重文物知识产权的保护。 傅崐成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教授 傅崐成表示博物馆绝对不能有司法权。但博物馆可以有合理的一定限度内的留置权(现行犯)。 再次,谈一下对《文物法》的想法。 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是被动批准。应该学习公约,列举后加一句“还有政府部门认定的文物”,把范围放宽。 第二十七条“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没有考虑水下文物。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此,则是说构成犯罪才处罚,不构成犯罪的,放松处理。责任、处罚不统一。 彭蕾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研究员 彭蕾阐述了关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如何行使?度如何把握?怎么细化?认为全国其他地方也有面临这个问题,但也有一些经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就针对这个问题做了更细化的规定,还有保定市住建局出台《保定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把其所承担的权利梳理了一遍,虽然不是事无巨细但是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很实用。 沈阳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研究员 文保法更像是我们行业里的行业准则,面向社会的内容比较少,还有16字方针一直是指导文物工作的原则, 其实管理是最核心的问题。 其实关于文物的范畴是在不断认识发展之后才完善的,我们要考虑的东西比2002时更多。文物保护单位的体系只有中国有,但实际上在执行中很困难,这是一个管理问题。 阎平 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 阎平表示保护文物的下一步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调研,搞文物工作有不食人间烟火的感觉,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在修法时,我们需要在坚守原则的同时打开圈子,增加交流 借鉴国外的立法,回去之后我们也会积极配合国家文物局的工作。 会上,大家结合文物工作实际,集思广益,对《文物保护法》的修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订,是适应形势发展和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在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法》修订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更强化了各级文物部门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文物保护工作执行力。对完善我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不断深化文物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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