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江水暖鸭先知,年岁已过,春风拂面,无论是准备来一场“特种兵”式的速游,还是随心所欲地在江边“Citywalk”,都是放松身心、感受自然的美好选择。不过,社交媒体上也有不少“避雷攻略”“教训分享”。今天,小编为你出谋划策,看看如何避开旅游中的那些“法律坑”。 01 旅游合同签订与履行要“擦亮眼” 当你计划跟着旅行社的脚步去探索世界时,记得先和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对于“包价旅游”,旅行社应当详细说明包括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标准等内容。此时,旅游者享有一项特殊权利,在旅程启动前,突然有事去不了,可以将权利义务转让给小伙伴,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者和小伙伴承担。 如若不巧遇到了不可抗力事件,或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的情况,影响了旅游行程,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行社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变更;但若旅游者不同意,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若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要采取相应安置措施,由此增加的食宿费需旅游者自理,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此外,旅游服务行业常使用格式合同,虽便捷但需要谨慎对待。若旅行社利用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或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此类条款无效。 02 安心购票:远离“黄牛”,擦亮双眼 “我有票源,加价即售,保准上车” 当心血来潮计划去外地游玩,却发现购票软件显示已售罄?此时,不少人就会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购票,甚至不惜找“黄牛”进行加价代买。但“黄牛”购票容易引发个人信息泄露,亦容易出现付完钱后被拉黑的“红色感叹号”。切记要通过官方正当途径购票,不要轻信来路不明的抢票链接。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家不得强制捆绑销售。在使用第三方平台购票时,请仔细阅读购票页面信息,留意可能存在的附加服务,以免落入捆绑销售的陷阱。 03 安全第一,莫让意外毁了旅程 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对景区内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应当全面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免受侵害。 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区域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参加高风险项目(如漂流、攀岩)前,要仔细评估自身身体情况,仔细阅读栏杆、警示标语上的注意事项。不主动挑逗野生动物,不随意踏出安全区域,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04 文明出行,别让“任性”惹麻烦 旅行是为了放松心情、感受美好,但别让“任性”毁了你的旅程。根据《旅游法》第13条,游客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途中,遇到可爱的小动物时,别一时“手痒”去投喂。给野生动物投喂人类食物,可能会破坏野生动物自然觅食本能,也可能对动物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若投喂行为直接导致动物死亡,还可能侵犯景区对动物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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