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文化产业、文物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文化事业的发展;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文化体制改革,指导、协调艺术创作和艺术生产,推动各类艺术的发展;指导专业艺术团(队)组织和业务建设;指导、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贯彻文化产业政策,拟订全市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协调指导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工作。 (四)依法管理社会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文化经营活动和新闻出版单位进行监管;对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五)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协调指导基层文化站建设,协助实施市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六)组织协调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文博事业,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和申报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开展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监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视频点播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的传播覆盖,监督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指导电影放映,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十)负责申办印刷厂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和印刷复制(含打印、影印、复印)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批、变更和注销等相关业务审批工作,负责市内非营利性刊物出版的审批工作。 (十一)负责版权保护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十二)负责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家书屋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管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下属事业单位和电影发行放映中心;指导、协调、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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