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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平市卫生健康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开卫字〔2021〕23号)
发布日期:2021-01-25 22:1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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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卫字〔2021〕23号


关于印发《开平市卫生健康局“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开平市卫生健康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切实保证决策责任落实。


附件:开平市卫生健康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25日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局党组就进一步规范市卫生健康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眼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着眼规范党组决策行为,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二、基本要求

(一)局党组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局党组要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我局“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党组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三、“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上级组织的重要决策指示和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安排部署加强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工作;

3.研究年度工作部署、总结,制定全市卫生健康工作规划、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4.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研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重要改革事项;

6.讨论各下属医疗卫生单位向我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7.固定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事项;

8.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9.各下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党建工作考核事项;

10.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1.涉及单位干部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12.涉及单位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制定的重要事项;

13.涉及因公出国(境)计划审批、人员安排等重要事项;

1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干部提拔任免事项;

2.机关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职能的调整;

3.研究本级管理的后备干部培养;研究推荐上级后备干部培养人选;

4.机关及各下属单位涉及干部职工录用、聘用、调动、表彰及奖励的重要事项;

5.对违纪干部的惩处意见和建议;

6.对市级(含本级)以上荣誉候选人的推荐;

7.对上级要求选派人员参加省外重要援助活动的人事安排;

8.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党群组织的换届;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年度考核结果;

10.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开平市人民政府核准的政府类投资项目;

2.拟列入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改善民生等实事的项目;

3.涉及本市卫生健康事业长远发展的项目安排;

4.以市卫生健康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会展(论坛)、重大赛事、重大节庆活动等;

5.以市卫生健康局名义签署的重要合作协议;

6.向上级争取重大项目的资金、政策;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局机关和市卫生健康系统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2.局机关单笔或批量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专用设备、专用材料、交通工具、专用家具等货物类项目以及工程监理、工程设计、软件开发设计、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等服务类项目;

3.局机关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修缮、装修及土建工程类项目;

4.局机关5万元(含5万元)以上其他业务开支;

5.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资金金额超过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和服务类等项目。

6.二级及以下市直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项目资金金额超过30万(含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和服务类等项目;

7.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项目(不含水口医院)预算金额超过5万(含5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

8.其他不可预见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四、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由市卫生健康局各股室、下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提出,一般应当经过酝酿、决策、执行和反馈调整四个阶段。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在提交决策事项前,主办股室或单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讨论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居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按规定需要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事项前,市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市卫生健康局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主办股室或单位拟定方案并明确有关程序,经市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市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会议组织部门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收集并送达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让党组成员保证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市卫生健康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召开党组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主办股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介绍情况,分管领导同志作补充说明,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市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做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4.组织列席旁听。市卫生健康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股室或单位有关人员等列席会议。

5.记录存档备查。要如实记录有关讨论情况;要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股室或单位,抄送驻局纪检组,并存档备查。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市卫生健康局党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组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一是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二是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组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反馈调整阶段

1.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会议的组织股室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报告。

2.重大决策运行过程中,负责实施的领导同志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中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的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局党组集体决策。

3.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收集到的相关人员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调查分析,搞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五、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党组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党组成员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自查,并列入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和个人述职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驻局纪检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

(四)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一是班子成员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二是党组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或上级报告。

六、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中,有如下行为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的;

8.存在会议不进行记录,或由于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甚至事后涂改、销毁记录等情况,未能体现班子集体决策意志的;

9.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党组成员工作岗位变动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

凡党组成员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要求

(一)请局党组成员、局各股室严格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意见执行。

(二)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参照我局意见制定或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的意见,规范决策程序,切实保证决策责任落实。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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