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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5 18:1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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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国卫办医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门诊工作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6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联系部门:开平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0750-22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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