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平市医疗 救助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开府〔2023〕7号 KPFG202300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现拟对《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开府〔2022〕9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开府〔2022〕9号)第二十条第7小点“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删除。 二、将《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开府〔2022〕9号)第二十一条第10小点“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删除。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 咨询部门:开平市医疗保障局业务股 咨询电话: 222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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