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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国家生物安全法律屏障——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之际解析生物安全法
发布日期:2021-04-15 10:16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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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题:筑牢国家生物安全法律屏障——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之际解析生物安全法

新华社记者 张泉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恰逢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更赋予了这部法律施行以特殊的意义。

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审议通过了生物安全法。这部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生物安全法如何构建起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怎样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全面有效实施生物安全法?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内专家学者进行了详尽解析。

里程碑: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四梁八柱”

生物安全法共10章88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全面规范生物安全相关活动。

“生物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包括新发突发传染病、新型生物技术误用和谬用、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重要遗传资源和基因数据流失等。”中国疾控中心生物安全首席科学家武桂珍介绍,当前生物安全重要性和紧迫性显著上升,因此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贯彻生物安全法意义重大。

生物安全法明确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职责,明确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组成、职责和运行机制,压实地方生物安全工作责任,要求建立省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还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协助职责。

“生物安全法全面总结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短板弱项,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确立了11项基本制度,构建起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表示。

“这部法律的正式施行,为我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和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为实现生物安全风险的‘全链条’防控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依据,是我国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重要里程碑。”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说。

人民至上:突出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全球范围内,人、动物新发传染病呈现存量多、增速快、传播广、危害重等趋势,一直是人类和动物健康的重大威胁,也是国家生物安全首要威胁。”武桂珍说。

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我国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对此,生物安全法设立专章对“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相关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蔓延,我国面临着境外病例输入及局部暴发风险,其他传染病输入和流行风险长期并存。”武桂珍说,这就需要严格相关制度,及时跟踪研判,强化部门间统筹协调,形成属地处置、垂直管理、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科技部副部长相里斌表示,科技部将加强科技攻关,围绕生物安全法部署的科技创新主要任务,开展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防控、新型两用生物技术等科研攻关,系统提升我国生物安全科技支撑能力。

“去年以来,我国率先取得抗疫斗争重大战略成果,同时积极推进国际合作,提供疫苗等公共产品。”外交部副部长马朝旭表示,未来将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筑牢外防输入防线,同时推进疫情防控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表示,将按照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外来物种入侵防范体系、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提升农业领域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总体战”:凝聚各方力量确保全面有效实施

除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行规定,生物安全法还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作出针对性规定。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生物安全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综合体现。”中央国安办副主任刘海星说,要在实践中打好“总体战”,要以法律实施为重要抓手,凝聚各方面力量,补短板、强弱项,提升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整体能力。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曾益新表示,国家卫健委将继续发挥好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一牵头单位作用,深入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持续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依法加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表示,将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开展我国重要生物遗传资源及其数据信息全球流转追踪监测研究。

司法部副部长左力表示,将加快构建完善的生物安全法律配套制度体系,做好执法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职能作用,为生物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卫生健康法治宣传之《生物安全法》




(联系部门:开平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22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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