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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修改医疗救助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1 22: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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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开府〔2023〕7号  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修订背景

2022年7月1日,市政府印发了《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开府〔2022〕9号,以下简称《救助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23年2月17日,《救助办法》经江门市司法局审查发现第二十条第7小点和第二十一条第10小点均属兜底条款,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2019年《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取消‘其他材料’等兜底规定”的要求。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市医保局对《救助办法》进行修改。


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简易修订。


主要内容

《救助办法》共分九章四十三条,主要阐明(1)《救助办法》适用于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说明了医疗救助的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部门职能分工;(2)明确了医疗救助的范围和标准,规范了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3)明确了医疗救助管理细则内容,规范了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4)明确了医疗救助工作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修订内容

《医疗救助》修订后的整体框架、章节数量没有变化,按照上位法有关规定将属兜底条款予以删除。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第二十条原表述为“重点救助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返贫致贫人口申请零星医疗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1.《江门市医疗救助零星报销申请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2.救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4.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6.参加商业保险的报销情况凭证;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现将第7小点“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删除。

第二十一条原表述为“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1.《江门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4.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5.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6.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7.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8.非本地户籍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9.参加商业保险的报销情况凭证;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现将第10小点“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删除。


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本说明由开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请联系0750-222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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