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局党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责。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股室、下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及时准确完成政务公开有关内容的; 2.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7.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8.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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