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开平市金鸡镇卫生院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开卫医罚〔2025〕29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开平市金鸡镇卫生院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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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张辉列 | 身份证 | 440724***********4 |
| 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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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18日,卫生监督员到开平市金鸡镇银龙路33号开平市金鸡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开平市金鸡镇卫生院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
| 违法依据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 处罚依据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针对“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从重”裁量基准 |
| 处罚类别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2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3日 |
| 公示期限 | 12个月 |
| 执法主体 |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
| 受委托单位 | 开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平市卫生监督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