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开平明德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开卫医罚〔2026〕09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开平明德诊所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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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440783MAEG9UK05H | | | | | |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廖小军 | 身份证 | 430421***********9 |
| 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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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卫生监督员检查发现开平明德诊所存在在开平市长沙街幕村325国道幕村路段37号二楼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医学影像科诊疗服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 |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处罚类别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721元;罚款123605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6月2日 |
| 公示期限 | 12个月 |
| 执法主体 |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
| 受委托单位 | 开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平市卫生监督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