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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执法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3-07-04 17:2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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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守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红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扎实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平市安委会组织各镇、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现对第一批工贸领域的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曝光。

未对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安管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

【关键词】有限空间、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2023411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镇街执法人员到某家具用品有限企业对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行动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反馈的问题进行核查。期间发现该企业故意隐瞒事故隐患真实情况,喷漆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未对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台账,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整改

【要旨】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处罚结果】本案中所涉企业未对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对该企业及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10000元和3000元的行政处罚;喷漆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所涉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中所涉企业未对自身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未告知有限空间存在风险并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是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意识不到位的表现;未在喷漆车间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对危险作业安全意识不到位的表现;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对安全管理人员自身职责不够熟悉的体现。近年来工贸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做好有限空间的辨识,是避免发生事故的基础,认清有限空间存在的风险,是避免发生事故的前提,按规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是避免事故发生的核心;可燃性气体报警装置可以实时检测作业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一旦浓度超标就会报警,是重要的安保设施,确保作业安全。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在安全作业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提醒各涉有限空间及有使用可燃气体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辨识有限空间、悬挂风险告知标识、建立有限空间台账及在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正确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忌贪方便、重利益,最终小隐患酿成大事故。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关键词】特种作业、行政处罚、安全生产

【基本案情】202338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卫浴实业有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发现该企业车间电焊岗位工人(胡某),未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要旨】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本案中所涉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安全生产隐患,还会危及员工自身和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为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具备安全技术知识、专业的规范操作后再执证上岗很有必要。然而执法人员在本案企业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电焊岗位在岗操作员工未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进行电焊作业,反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未提供有限空间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关键词】有限空间、风险分级管控、劳动防护用品

【基本案情】2023428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镇街应急办执法人员到某电镀厂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为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的行为

【要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处罚结果】本案中所涉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未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为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企业是一家电镀及涉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作业过程中有多种潜在危险,包括中毒、火灾、灼烫、触电等,是工贸行业重点领域企业之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该企业未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反映出该厂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意识不足。电镀行业企业,其工艺可能涉及使用硫酸、盐酸、氰化物等危险化学品,一是相对其他有限空间企业危险性更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配齐、配全更是保护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二是风险隐患相对其他工贸企业更多,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完善的警示标识可以提醒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及作业工序的风险危害,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未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关键词】粉尘涉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一案双罚、安全生产档案资料

【基本案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镇街应急办执法人员到某纺织有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涉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要旨】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本案中所涉企业未对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6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中所涉企业是一家纺织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会产生粉尘,若未能及时清理,积尘严重的,容易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且涉粉尘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粉尘防爆专项培训是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渠道。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未对涉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反映该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主要负责人对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意识不足。各粉尘涉爆企业要严格落实“粉六条”的要求,确保除尘设备正常运行,建立并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避免安全培训“走过场”,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五、危化品未存放专用仓库

【关键词】危化品储存、工贸企业

【基本案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镇街应急办执法人员到某科技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期间检查该公司闲置化验室时,发现该化验室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氰化钠),存在危险化学品未存放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

【要旨】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结果】本案中所涉企业未将在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所涉企业经营范围是电镀、五金,作业过程中有使用危化品(氰化钠),若未在专用仓库存放,容易因误用、存放不当等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极大,上述行为反映出该企业对危化品正确储存安全意识不足。有使用危化品的工贸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生产环境安全,注重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的任何细节,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不顾安全。对照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六必须”内容,严格落实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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