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当场造成17人死亡、33人受伤(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2日傍晚死亡)。经调查,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佛山市顺德区“12·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认定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省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定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15年8月18日对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件: 2015年二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表 单位(盖章): 日期:2015年9月2日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字号 非法违 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起止日期 1 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委会港口中路9号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400015299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罚款叁佰万元整 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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