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搜索
    今天是2019年4月12日 星期五欢迎进入开平市医疗保障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开平市医疗保障局 > 医保专题
    申请家庭病床及费用报销须知
    发布日期:2022-11-07 09:54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申请家庭病床及费用报销须知


    一、家庭病床实施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二、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的条件

    参保人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如下疾病情况之一:

    1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

    2

    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

    热疗除外)

    3

    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生

    活不能自理

    4

    需长期卧床休息的骨折(仅限股骨劲骨折、股骨头坏死或股骨头置换术后,髋关节骨折或

    置换术后)

    5

    慢性心功能不全

    三级以上疾病

    6

    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

    7

    肝硬化失代偿期

    8

    长期卧床并发肺部

    感染或褥疮

    9

    在家进行腹膜透析的尿毒症

    10

    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

    (二)体弱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有困难。

    (三)家中有监护人照顾、与建床医疗机构保持定期联系能力,并能协助医生、护士对参保人进行相关护理。

    (四)由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

    三、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

    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开平市沙冈张立群医院。

    四、家庭病床申请程序

    (一)参保人本人或家属携带参保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相关报告等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床申请并填写《开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下称《申请表》)。

    (二)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的疾病实际情况在《申请表》加意见并盖章,并指定责任医师和护士。经大病保险驻院代表和市社保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设立家庭病床。

    (三)建床后,大病医保驻院代表会进行上门探访工作,现场查看参保人情况,确保建床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五、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在家庭病床发生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下称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有关规定结算。

    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须将参保人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小结复印件和转诊证明报社保局备案后,可减免其家庭病床治疗的起付标准。

    六、注意事项

    (一)设立家庭病床期间,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家庭病床每个治疗周期最长不超过90天,超过期限需继续治疗的,需重新申请办理。

    (三)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参保人不得再在任何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如因病情需要转入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及时办理撤去家庭病床结算手续,发生重复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地址: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 邮编:529300

    网址:http://shebaoju.kaiping.gov.cn/

    医疗保险待遇股电话:22557472256983

    服务监督电话:2212028

    注:所有复印件资料为A4纸规格


    编制日期:20149



    相关附件: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市政府网公众号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