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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特定病种专用证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07 16: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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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参保人患有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且属于江门市门诊特定病种的范围内57种疾病。

      )办理流程

      1、向具备相应门特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特病种待遇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参保人的申请,并按照我市门诊特定病种有关政策及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予以认定,对符合申请资格和病种范围的,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并相关科室确认盖章,符合规定的,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

      2、因系统问题导致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办理的,持以下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理登记审核手续:①《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②病历资料或出院小结;③检查报告结果原件及复印件;④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种疾病诊断证明原件;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⑥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艾滋病参保人申请办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手续,应先到所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艾滋病防控部门统一申请,取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加盖公章)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持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其他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办登记。

      2、序号21、30、35的参保人申请办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手续,由参保人或家属向专科医院提出并填写《申请表》;序号1-6的参保人申请办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手续,由参保人或家属向本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新会区第三人民医院、开平市第三人民医院、台山市斗山镇中心卫生院、台山市慢性病防治站、鹤山市慢性病防治站、恩平市慢性病防治站)提出并填写《申请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并盖章,符合规定的,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

      3、首次申请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将认定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4、①参保人应当在其相应门特病种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续期;未按规定办理续期的参保人在前一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补办的,可继续享受待遇。参保人可携带既往病历、检查报告结果等资料到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办理,病种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满后次日起顺延。②参保人超过门诊特定病种有效期30日后仍未办理续期的,如需继续享受待遇,须到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重新申请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病种有效期自申请日起计算。

      5、每申请认定一个门特病种,需填写一份《申请表》。

      零星报销流程

      1、参保人在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在2年内持以下资料(医院提供资料需加盖医院业务章),

      2、到行政中心一楼办理待遇审核手续: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因社保卡未制发或遗失的,需提供本人银行卡或本人结算户存折;3.按规定无法办理社保卡的,转账划入指定账户);4.门慢门特登记信息证;5.法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6.当次收费汇总清单(明细表)原件;7.医技类费用(如CT、MRI等)检查诊断报告原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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