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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申领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07 16:3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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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领条件

      (一)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保职工本人(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结束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后可申办生育津贴。

      (二)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未按时足额缴费(包括补缴)的,次月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退休人员、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等),不享受生育津贴。

      )申领材料

    所需资料

    备注

    《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写“生育津贴”项目,盖单位公章

    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验原件,收复印件

    住院(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当次)

    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方式

      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申领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生育津贴申报申请。(注意:需提前在“江门政务”微信公众号预约“医保综合”)

      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平市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F1层)

      市医疗中心医保待遇部电话:0750-2256983、2259876

      申请表请到开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医保专题里面下载

      注意事项

      (1)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 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 年内,提供第(二) 款规定的相应材料直接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个体工商户无公章的,在《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盖章”处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指印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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