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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特门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07 16:3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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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住院或门诊就医,符合下列条件可纳入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异地的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因含他方责任、工伤合并疾病等经确认不能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

      3.因系统限制等非个人原因未能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

      4.其他符合零星报销的情况。

      二、基本材料

      ● 医疗收费收据(需医院盖章,收取原件)

      ● 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需医院盖章,收取原件)

      ● 住院病历资料(需医院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参保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以及本人的存折或借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 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如CT、MRI等)原件

      三、情形材料

      ● 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疑为急诊的,提供含首次就医情况的门诊病历、 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和病案首页(需医院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 异地就读学生住院的,提供有效的学生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婴儿住院资料显示为“妈妈名字B”等未填写婴儿名字的,提供户口本或出生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使用限制性用药的提供此次就诊符合用药标准的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外伤入院

      ①交通事故受伤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有法院判决的,提供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③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或外派出差等情况受伤,疑似工伤的,请先到参保地所在人社分局咨询工伤认定流程,符合工伤认定且属于工伤合并疾病的情况才是医保报销范围

      四、办理方式

      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申领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生育津贴申报申请。(注意:需提前在“江门政务”微信公众号预约“医保综合”)

      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平市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F1层)

      市医疗中心医保待遇部电话:0750-2256983、2259876

      五、注意事项

      ● 参保人同一次就医不得享受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应当凭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申请零星报销,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对已报销的凭证不予再次审核报销。

      ● 参保人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参照国家和省药品目录及支付标准、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价格及支付标准执行。

      ●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含政府等减免项目的(非当地医保等报销),该次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减免后剩余费用部分占费用总额的比例进行核付。

      ● 参保人提供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中,具体收费项目缺少单价、不能提供项目明细或未能提供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费用项目所规定的相关证据,其相关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费。

      ● 工伤期间合并治疗疾病或外伤合并治疗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能区分基金支付范围的收费项目,其费用的5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所提供的收费收据需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如无则不予受理。

      ● 业务办结后可在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区前台打印《零星报销结算单》。

      六、办理时限

      ● 住院医疗费原则上自出院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报销

            ● 门诊医疗费原则上自就诊之日起2年内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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