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5号)的有关规定,鉴于开平市翠恒堂药房年度考核不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且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经研究,我中心从发文之日起解除与开平市翠恒堂药房的《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特此通告。
开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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