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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变更参保信息或停止参保?
    发布日期:2023-01-13 15: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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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办理变更或停保(含参保人死亡)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基层服务机构申报。符合参保条件,上年度已参保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的,信息管理系统将按新社保年度缴费标准直接代扣代缴医保费。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但已缴交新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在新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前发生死亡、户口迁出、转为职工身份参保人、符合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重复参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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