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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委托开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实施医保行政执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8 15:0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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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开平市医疗保障局现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开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行使。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开平市医疗保障局辖区范围内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普法宣传权。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医疗保障参保人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宣传工作;

    (二)行政检查权。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医疗保障参保人遵守医疗保障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即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三)纠正违法权。依法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医疗保障法规政策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组织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 、委托机关职责

    (一)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及时督促受委托组织定期报告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情况;

    (三)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四)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资料并提供规范的法律文书;

    (五)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六)对违规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的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受委托组织职责

    (一)应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情况,其中对于医疗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应及时报委托机关备案;

    (二)建立健全包括执法责任制和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四)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规范使用委托机关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

    (五)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责任;

    (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七)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委托期限

    委托执法期限自2024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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