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9号)的有关规定及《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现恢复与江门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开平银海分店签订的《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从发文之日起江门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开平银海分店承担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服务。
特此通告。
开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