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5号)的有关规定及《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6年版)第五十九条的约定内容,经研究,我中心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解除与开平市都市药业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签订的《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特此通告。
开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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