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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产权交易规则
撰写时间: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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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开平市公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平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转让交易活动。

第三条 开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产办)负责对产权转让交易活动以及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开平市监察局、审计局是产权转让交易活动的监督机构。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交易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产权交易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协议价转让和公开竞价方式。当转让标的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挂牌期限时,申请竞投方为一家的,可采取不低于挂牌价的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申请竞投方为两家及以上的,应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

本规则所称的竞投方,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意向受让方。

本规则所称的竞价保证金,是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履行约定,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的经济担保。

第五条  产权转让交易活动应遵循等价有偿、平等自愿、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交易中心是经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负责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的转让交易服务工作。交易中心的职能和义务:

(一)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和设施,组织产权交易,管理和发布信息;

(二)建立信息网络和数据统计、查询系统;

(三)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程序,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四)提供法规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服务,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五)建立价款结算系统,为产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产权交易程序主要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转让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交易鉴证、权证变更。

第一节  委托受理

第八条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资产办的批复文件,与交易中心签订《产权转让委托协议》,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转让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本(包括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公司章程等复印件);

(二)转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和出资证明(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证明(包括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市资产办批准公有产权转让的文件等);

(四)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反映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集体企业转让整体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转让方委托交易方案时,应当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中须保密的,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受理产权转让委托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产权交易条件的,与委托方签定《产权转让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委托协议》签定之后,由交易中心采取下列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一)通过信息网络发布;

(二)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

(三)在各种有关的招商、洽谈等会议上进行推介;

(四)在特定的公共场所挂牌或进行书面推介;

(五)其他形式的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的内容由交易中心根据核准的评估价及市资产办的批复文件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并经转让方同意。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经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五)公开征集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受让条件及必要说明。

向受让方披露的信息还应载明(但不限于):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或有负债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整体资产、企业股权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单项资产在省级报刊上刊登转让基本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在地方报刊上刊登转让基本信息,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后,所委托交易的产权发生变化,并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时,转让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产权交易中心,否则,转让方应承担信息失实的一切责任。停止产权(不含评估价值在1000万以下的单项资产)转让信息应在停止转让日前10天内进行公告。

第三节    接受报名

第十五条  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限内,竞投方对公布的产权交易项目,有意参与交易者(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到交易中心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交易中心对竞投方的身份、资质等进行咨询、核实,符合转让条件的,给予报名登记。

外地(含境外)竞投方在发布信息期间内,不能亲自到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的,可用传真、函件等方式报名登记。

竞投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竞投企业公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竞投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竞投方、受让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本(包括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公司章程等复印件);

(二)竞投方、受让方的咨信证明(包括财务状况证明、支付能力证明、信用状况证明等);

(四)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如属市属单位还需提供市资产办批准公有产权受让的文件等准予产权受让的证明);

(五)涉及外资并购的,应当提交《外资并购申请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竞投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须向交易中心交付竞价保证金:(1)企业股权转让的,按转让底价的10%交付竞价保证金;(2)单项资产转让的,按转让底价不超过20%交付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处理办法:

(一)若竞价成功,竞价保证金可以按约定转为成交价款,价款转入市资产办指定的账户;

(二)若竞价未成功(包括交付竞价保证金未参加竞价者),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竞价保证金无息退回竞投方;

(三)若竞价成功后受让方违约(不愿受让),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四)若竞投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致使交易活动中止或终止的,竞投方提交的竞价保证金应当用于赔偿转让方或交易中心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竞价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确定转让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如果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市资产办报政府批准,可以采用不低于挂牌价的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经公开征集,如果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或者经公开征集未产生受让方,需降低受让条件并获原审批机构批准,重新公告征集受让方的;以上两种情况都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

第十八条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公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公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按公开征集所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中心的指导下,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二)转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单项资产转让除外);

(五)转让价格、交易服务费、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包括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其他事项;

(十一)签约日期。

除前款合同内容外,国有、集体整体产权转让合同还应当包括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将企业公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情况通过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受让方按合同规定交清款项,转让方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物。

第五节    结算交割、交易鉴证、权证变更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价款应统一通过受委托的产权交易中心以人民币结算。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转让价款上缴市资产办收益管理专户。

第二十五条  标的物交接完毕后,由交易中心、市资产办确认后向交易双方出具《开平市产权交易鉴证确认表》。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合同》及交易中心、市资产办出具的《开平市产权交易鉴证确认表》以及有关批复文件到工商局、国土局、房产局、外资、税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银行等有关部门办理转让产权权属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交易中心、市资产办出具的《开平市产权交易鉴证确认表》以及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在收到变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权证变更的决定。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产权交易中止情况的,有关各方可以在交易中心的主持下协商解决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后,可以提出恢复交易的申请。如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产权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可确认终止产权交易。

公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有侵犯公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市资产办可以要求终止产权交易。

第五章    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有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批准程序,擅自转让的;

(五)转让方故意隐匿资产、非法转移债权、逃避债务清偿责任,或者向相关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公有产权转让方未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七)竞投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的;

(八)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变相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

(九)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资产办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产权交易,可以责令交易中心撤销违反规定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条  公有产权交易主体违反规定,造成公有资产流失的,由市资产办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中心违反规定的,由市资产办责令改正,造成公有资产流失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害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资产办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参照开平市物价局核定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KZ035号)收费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镇属等集体资产的有偿转让也要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2002年发布的《开平市产权交易规则》(开府[20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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