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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虚假纳税申报案件
撰写时间:2023-06-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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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在G省稽查局开展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查处过程中,发现M五金有限公司(下称“M”公司)接受上游涉案公司43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上游公司已走逃,由G省G市稽查局发出协查函要求受票方稽查局核查情况,J市X区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协查函,依法对M公司实施立案检查。

M公司于2015年3月成立,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该公司于2015年4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销售的货物在案件检查期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调查与处理】

检查人员通过内部征收管理系统对M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及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该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了案头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五金螺丝生产该公司的行业特点,确定了基本的检查思路,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包括:一是实地检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二是调账检查。调取M公司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及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阅、分析、比对。三是对M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父亲L某进行询问。四是向涉案开票方发函取证。

经查,M公司确有工厂生产螺丝制品,同时该公司还有一家关联公司在从事螺丝制品贸易。企业将采购的线材发送给三水的一家拉丝厂进行加工,其后收回半成品线材生产成为本公司的产品。调查会计凭证发现,M公司曾开具对账单给D公司等客户,对账单显示销售产品为螺丝等,货物价值共计104.11万元,上述交易未在账簿上反映。

【法律分析】

(一)综合调查结果,判断M公司存在偷税行为。

第一,M公司纳税申报收入远小于对账单所列收入。检查人员对调取的涉税资料进行审阅、分析、对比,发现M公司在发出货物会开具送货单,月度会与客户进行对账、依据送货单及收款情况填开对账单,送货单和对账单其中一联做账,另外一联由企业装订成册。检查人员将该公司对账单与申报数据以及开票数据进行核对后,发现该公司对部分对账单显示客户从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该公司的增值税申报数据显示企业现金申报数远小于未开票客户对账数据,企业有账外经营的嫌疑。

第二,M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经检查确认,上文所述M公司在案件检查的经营期间有开具对账单但未在账簿上反映的相应交易,其货物已经发出,货款也已通过现金方式收取,货物销售成本已在税前列支,但该公司取得上述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企业实际经营者对以上违法事实进行确认。检查人员对实际经营者L某询问过程中,其承认M公司确实存在对部分客户进行销售取得收入,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进行申报的情况,并对上述销售收入予以核对并确认。

综上所述,该公司存在在账簿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偷税。

(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M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增值税15.13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追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30.38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1.07万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的规定,追缴该公司教育费附加0.46万元。

5.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印发)第六条规定,追缴该公司地方教育附加0.31万元。

6.根据《关于执行<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5版)>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5〕360号),《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执行意见的函》(江地税函〔2015〕129号),《关于部分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执行意见的复函》(江财综函〔2015〕90号),《江门市免征缓征涉及小微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江财综〔2015〕70号)的规定,追缴该公司2015年堤围防护费71.83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3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23.29万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截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

【典型意义】

单位和个人具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纳税人应如实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体到本案,典型意义如下:一是税务机关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在接到辖区内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不断调整检查和取证方向,对企业的税收违法情况进行多方位的检查,对检查出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税务处理。二是警示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一些小型生产加工企业的客户较零散,许多客户为压价,要求供应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企业提供偷税空间。而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漠视税收法律法规,违法账外经营。本案的税务处理对虚假申报行为作出警示,虚假申报不仅令失信企业寸步难行,还要承担巨大的法律后果,难逃法律责任。三是不断优化检查方法。税收检查前要充分收集企业信息,进行有效的案头分析,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生产流程、购销模式、结算方法等,并对这一行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加以关注。如果检查前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有较深入的了解,往往能及时发现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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