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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3-05-10 09:19:5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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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市住建局的具体职能

(一)办理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我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公开原则

(一)依法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都必须公开。

(二)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三)及时准确。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确保信息时效性。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有利监督。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事务,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

(五)符合各项保密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公开形式

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选择合理、适用、有效的公开方式。

(一)机关宣传栏。

(二)局官方网站。

(三)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广泛公开住建局行政管理相关事项。

(四)采用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邀请群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公开重要行政决策和结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架构设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控告等事项。

第七条  职责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综合协调,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划、指导,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组织制定相关制度;收集、明确分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并对公开形式、内容文字及保密性进行审核把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栏的内容更新、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受理、分办、答复信息公开申请;负责召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股室碰头会议,协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公布。统筹协调局外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设置、调整;做好信息发布技术服务、指导和政府信息公开设施的相关技术维护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权限等的审核、发布工作。

(三)法规股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权限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开与发布工作,特别是对于新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及时发布更新。

(四)财务股负责做好财政预结算事项、行政收费、减免收费事项的梳理与发布。

(五)各股(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自身业务职能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股室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签发各类拟公开的信息;积极做好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对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办的信息公开申请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公开决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不基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是基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我局应当主动公开。

(一)我局的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

(二)内设股室及直属单位的设置及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三)与我局职能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涉及我局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行政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禁令,信访、举报工作的方式、程序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的形式发布;同时,采取发放办事指南、新闻媒体宣传、设立公告栏等其他形式发布,以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常规事项原则每月公开一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单项工作在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时限

我局制作、产生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生成后应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可适当延迟公开,但最晚不得超过该信息形成或更改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我局将根据信息的时效决定信息在网上留存的时间。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需在局公开栏公开的事项,由业务股室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对需要主动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等做好纸质文档拟稿件,由分管领导审核并签批同意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办公室备案及设计公开版面,交业务股室核稿后制作公开;

(二)需在局单位网站公开的事项,由业务股室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对需要主动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等做好纸质文档拟稿件,由分管领导审核并签批同意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办公室编排文件文号并打印成正式文件,再由办公室上传局网站,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十四条 我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我局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我局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信函、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填写《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为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向有关职能股室及直属单位咨询。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申请人填写《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局办公室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三)决定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当场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受理后,办公室应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职责分工分派相关股室办理。主办股室应在受理该申请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出具《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意见告知书》,做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送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领导签发后回复申请人。办公室认为需要送法规股审核的,须同时报法规股审核。

(四)决定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应当支付的费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不属于我局制作、生成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此信息不由我局公开,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可告知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我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情况。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六)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或含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此信息已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还没有主动公开的,则除向申请人公开外,还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我局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研究再行决定。

(八)对申请人做出予以公开信息的决定后,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

(九)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提供信息给申请人的,经办股室应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局办公室报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同时由局办公室及时告知申请人。

(十)我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我局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将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收取。

第五章  内部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内部通报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内容准确、公正、全面,有益于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二)时效原则,通报要及时;

(三)通报的方式要制度化、常态化,便于干部职工接受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内部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我局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

(二)我局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收支情况;

(三)我局重大工作部署、干部任免、奖惩政策及执行情况;

(四)我局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解决意见或采取的措施;

(五)我局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情况;

(六)我局需通报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通报的形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会;

(二)内部政府信息公开栏发布。

第二十四条  内部通报工作的组织管理

内部通报会的时间、内容、方式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备、执行,日常管理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保密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应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公开。

第二十七条  保密审查对象包括以纸介质、电磁介质、光盘等记录、记载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

第二十九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包括我局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

第三十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保密审查的内容

保密审查时,应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及其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涉密事项;

(二)定密是否准确、恰当;

(三)涉密事项是否变更;

(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属于保密范围尚未定密的;

(四)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五)是否涉密尚未确定的;

(六)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具体经办人员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初审人;股室为审核人;单位分管领导为审批人,办公室为复审机构。

第三十四条  保密审查的程序

(一)具体经办人根据保密审查内容,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可公开或尚不明确,提出拟办意见;

(二)股室负责人根据经办人拟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三)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四)办公室保密员进行复审。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答复期限为15个工作日,承办股室要及时跟踪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回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  保密审查过程必须有书面记载,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文号及产生日期;

(二)审查内容;

(三)经办人拟办意见;

(四)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五)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日期;

(六)其他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

上述记载由我局办公室保密员作专档长期保存。

第三十七条  经审查的信息有涉密内容,作技术性区分处理后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可予以公开。

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区分处理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意见,或审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沟通。

第三十九条  要定期对我局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信息进行清理,由具体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汇总后报我局有关领导审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和个人,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追究单位、个人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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