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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四)开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规范公示相关信息案
发布日期:2023-11-29 11:55:2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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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执法事项

开平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规范公示相关信息。

二、基本案情

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开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依相关程序规定填写《行政检查表》,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尚在规划建设中的学校显示在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上,并在公示栏进行公示的行为,存在误导购房人的嫌疑,违反了《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第二大点第4小点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对该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口头批评教育,并要求立即落实整改。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开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事后已积极配合完成整改,考虑到该公司违法情节轻微,未进行实际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1.违法行为适用: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

(三)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四)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六)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

(七)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

(八)物业管理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第二大点“规范信息公示要求”第4小点:“对尚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及尚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要明确告知购房人存在不确定性,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

2、法律责任适用: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预售人和代理人未向预购人明示法定事项,预购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购房人逐渐将子女的升学问题纳入购房的考虑因素之一,学校、图书馆等文化教育设施也越来越成为购房人关注的内容,更有甚者,将商品房附近是否有学校作为购房时的首选条件。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宣传不当、未规范公示相关信息,便有可能引发交易纠纷。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项目销售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包括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商品房项目信息、商品房销售信息及项目周边影响因素等相关信息。

下一步,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继续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联动,对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地产项目的开展检查,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对商品房现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共同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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