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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建工〔2022〕044号 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8 09:36:4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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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江建函〔2020〕110 号)、《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江建质函〔2022〕45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围绕2022 年底前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参保覆盖率达100%的工作目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水平,现将全面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

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明确了处罚条款。本市范围内所有房

屋市政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在建项目)均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中,新开工项目应在开工前由施工企业完成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项目应在5月底前完成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压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以项目为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单位的项目检查以及事故预防服务,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闭合。监理单位应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纳入监理检查范围。

三、规范保险机构及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单位行为

各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为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单位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应与已投保工程的参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施工企业拒绝接受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强化部门监管

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要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求纳入施工安全交底和日常监管,要采取检查巡查等方式,督促所辖管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落实落地。

五、严格执法查处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的施工企业,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我局将适时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建设、监理单位将实施约谈、信用扣分,对于检查发现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项目,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5日

(联系人:邱培栋;联系电话:221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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