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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6-28 09:51:0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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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工作安排,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广东65条具体措施,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责任,重点围绕房屋建筑、房屋市政工程等行业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红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作业场所(工程项目)、班组(劳务队伍)三级责任人以及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各股室单位要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明显减少,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压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行业相关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各股室单位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规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研究组织开展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识别图集》关于建筑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现浇混凝土模板、轨道交通隧道、基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工程等八个方面安全隐患识别指引;房屋建筑和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学习各自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指引或重点检查事项,认真组织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

(2)要认真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一是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第一时间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应股室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二是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把隐患、险情当事故对待,坚决做到“四不放过”,即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要深刻吸取国内外典型事故的教训,迅速排查整治同类事故隐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特别是央企国企要做到“三个必须”:一是本企业在国内发生事故的,必须组织全市同类工程排查整改。二是市主管部门在本企业一个项目检查发现安全方面问题的,必须同步开展市内全部项目自查自改。三是企业自查发现问题的,必须组织市内所有项目同类问题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其中,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推动企业真查彻改重大事故隐患。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发挥管理团队和行业专家作用。

(1)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完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以构建稳定的班组为基础,以班组长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将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每位一线作业人员、每个岗位,实施穿透式管控,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2)要突出压实管理团队安全责任,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施行危险源安全管理包保制,根据危险源的安全风险和规模大小,分解细化重大风险管控职责,建立以企业分管负责人、作业场所(工程项目)负责人、班组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纵向网格化监管体系。

(3)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 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1)作业场所(工程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开展 1 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从严审批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要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杜绝带病作业及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要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两电一容”等特殊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及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格落实“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制度,及时清退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特种作业岗位人员。

(2)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工程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开展 1 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有限空间“七不准”规定、安全风险辨识、防护用品使用、通风检测设备使用的学习,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坚决避免盲目施救问题;要对工程项目的有限空间作业,小区化粪池、污水管、检查井、下水道等有限作业开展1次全面检查,对未落实相关制度、未配置齐全安全防护用品一律不允许作业。

(3)作业场所(工程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开展 1 次全员高处作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学习《建筑工地高处作业典型事故案例及安全施工要点》等教育视频,落实高处作业“四个必有” “五个必须”和高处作业人员“六个不准”要求;要依据《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安全检查表》等表格要求,开展1次高处作业全面检查,消除高处作业安全隐患。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1)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房屋建筑、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 1 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清晰等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2)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一体推进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落实落细安全责任措施。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3)房屋建筑、房屋市政工程、物业服务、住房租赁等相关企业、单位涉及作业场所出租的,特别是既有建筑、经营性自建房业主单位(产权人)或管理机构要明确出租、承租双方安全职责,对违规分租、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违规占用堵塞消防、生命通道等突出问题,要持续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及时化解消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动态完善、调整企业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预案操作性针对性。并至少组织开展 1 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中,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参加1次演练。通过定期演练和安全培训教育,使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掌握应急救援、处突方法知识和技能,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通过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股室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排查整治。

(1)房屋建筑安全。要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防控,真查彻改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自建房方面。对初判存有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推动实施分类整治,6月10日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摸底排查。重点整治自建房地基基础失稳、主体结构严重受损、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私搭乱建等重大隐患,集中攻坚违规改造、私自加层、擅自拆改主体结构等问题,消除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二是农房方面。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各镇(街)、管委会建立常态化农房安全巡查机制,对排查鉴定为C、D级危房的,引导产权人和使用人通过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暂时不具备采取工程措施条件的,要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效,9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三是玻璃幕墙方面。重点排查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及青少年、幼儿活动公共场所,紧盯使用年限10年及以上的玻璃幕墙,督促产权人落实第一责任人和使用安全责任,按要求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玻璃幕墙使用安全。四是物业管理区域方面。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电力、燃气、消防泵、防火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管理,强化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等消防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物业管理区域防汛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抽查方面。全面梳理2023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业务,以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已办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项目,检查申请材料、消防设计文件、现场评定实施情况,以及发现整改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消防行政许可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源头管控,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

(2)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一扎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各项工作,全面对标对表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按照“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要求,聚焦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等事故隐患频发的危大工程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土方作业等高危作业环节,开展2轮房屋市政工程(6月底前完成第一轮,11月中旬前完成第二轮),突出做好对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隧道、涵洞、桥梁等工程的全覆盖精准排查整治。二要充分运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平台小程序等数字化手段,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做到事故隐患应纳尽纳,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各类事故隐患闭环整改,扎实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要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要重点学习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等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破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难题。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要围绕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五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开展执法,推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其中,对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坚持“一案三查”,同步严查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等责任的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业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确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股室单位,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1)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信息平台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于日常执法检查和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2)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央驻开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各股室单位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约谈制度,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及其上级公司的责任。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我局将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或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法提请暂扣或建议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吊销,严格限制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新承接工程,并引导招标人审慎选择该企业为招标项目的中标人。

(3)要组织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电焊等动火危险作业,以及建筑特种作业等开展排查整治,充分运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平台小程序对建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进行查验,依法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等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作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股室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31日前)。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重点检查事项等,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6月30日前)。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各股室单位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12月31日前)。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得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各股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明确负责同志牵头抓总,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班子要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学习成果转换为抓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认真研究部署、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完善督办制度,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其他负责同志要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深入调查研究,督促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落实宣传曝光。全体负责同志要到企业单位现场或通过制作宣讲片等形式宣讲专项行动方案,紧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主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本单位官方网站等政务新媒体上开辟专栏,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专项行动情况,推广排查整治经验做法、公布典型执法案例、曝光重大事故隐患等。

请各股室单位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及工作联系人报送至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口科室,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23年8月2日、2023年12月4日前报送至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口科室。


附件1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___________县(市、区)                             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1

县级部门接报的企业自查

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2

县级部门接报的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3

县级部门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4

县级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5

县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6

县级部门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对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1

县级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

总数(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县级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

帮扶指导重点镇街(个次)



2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3

行政处罚(次/宗,万元)


4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5

移送司法机关(人)


6

责令停产整顿(家)


7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企业(家)


8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总数)


(其中)


9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10

约谈通报

有关地区及部门(次)


其他

相关

工作

跟踪

落实

情况

1

分管(联系)本部门的政府领导

现场督导检查(次)


2

本部门负责同志到

企业宣讲(次)


3

县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监管

执法人员专题培训(人次)


4

本系统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份)


5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

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总数)


6

在市、县级主流媒体

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次)


(其中)


7

牵头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联合监管执法等协同机制的制度成果数量(个)


8

组织开展考核巡查督导检查(次)


注:1.我局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度调度。调度表自6月份开始上报,每月1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的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

填报单位: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行业领域

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隐患的企业(项目)名称

存在隐患的企业类型

查出隐患情况

整改情况

挂牌督办情况

对整改完成隐患的复核(验收)

备注

查出隐患方式

查出隐患时间

计划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措施

整改责任单位

整改进展情况

整改进展更新时间

是否整改完成

实际整改完成时间

是否挂牌督办

挂牌督办的政府(部门)

是否复核(验收)

复核(验收)的部门


1





1央企在粤单位,
2地方国企,
3外商独资及控股企业(含港澳台),
4其他各类企业

1.企业自查上报
2.部门检查







是/否


是/否


是/否



......



















填报说明:1.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填报本辖区的企业自查发现和政府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信息。

2.按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的行业领域、企业类型、查出方式(企业自查、部门检查发现等),分情况填报相关信息。

3.此表数据与调度表“总体情况”栏的有关数据相一致。

附件3

企业检查明细表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重点

企业是否落实

整改建议

1

企业是否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并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



(2)是否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对能立即整改的,是否已落实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是否已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是否吸取各地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4)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其中,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



2

企业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2)是否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3)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是否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3

企业是否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吸取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2)是否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



(3)是否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4)是否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两电一容”等特殊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是否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是否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5)是否举一反三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要对工程项目的有限空间作业,小区化粪池、污水管、检查井、下水道等有限作业开展1次全面检查,对未落实相关制度、未配置齐全安全防护用品一律不允许作业。



(6)是否组织开展 1 次全员高处作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落实高处作业“四个必有” “五个必须”和高处作业人员“六个不准”要求;是否依据《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安全检查表》等表格要求,开展1次高处作业全面检查,消除高处作业安全隐患。



4

企业是否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1)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房屋建筑、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 1 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清晰等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2)是否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一体推进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落实落细安全责任措施。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3)房屋建筑、房屋市政工程、物业服务、住房租赁等相关企业、单位涉及作业场所出租的,特别是既有建筑、经营性自建房业主单位(产权人)或管理机构是否明确出租、承租双方安全职责,对违规分租、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违规占用堵塞消防、生命通道等突出问题,是否持续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及时化解消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5

企业是否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1)是否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动态完善、调整企业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预案操作性针对性。并至少组织开展 1 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中,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参加1次演练。



(2)是否通过定期演练、安全教育培训等,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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