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为严格落实上级政策衔接,避免执行标准冲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开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开建字〔2019〕19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开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开建字〔2019〕197号)
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平市自然资源局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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