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自然资罚字〔2025〕5号
当事人:张英杰
身份证号(香港):G1****4(2)
详细地址:开平市马冈镇公安北街7号
案 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经查,你未经批准或报备擅自将开平市马冈镇联合村委会潭江村罗坑尾鱼塘开挖的塘泥外运且使用目的不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对张英杰、潘某华、张某国、余某康等人的询问笔录;
3、开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广东省地质局江门地质调查中心出具的《开平市马冈镇联合村委会潭江村“罗坑尾”(土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
我局已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地质矿产类)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张英杰停止开采,将鱼塘现场堆放的2232.03立方米和外运的955.76立方米塘泥用于鱼塘回填加固或用于农业用途处置;
2、因不存在转卖行为,不能计算违法所得,对外运且用途不明的达到建筑回填料要求的955.76立方米土方按开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开价认〔2025〕75号)1.59元每立方米计算,罚款1519.66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玖元陆角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先生 党先生
电 话:0750-2257705
地 址:开平市新海东路1号
开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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