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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平市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8-30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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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平市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出台背景

    由于缺少上位政策的指导,我市长期以来缺乏一套对农村住宅建设相关的管理制度,导致年来农村住宅未报先建超层建设的情况频繁发生个别情况甚至严重影响城市景观,阻碍城乡规划的实施。

十八大以来,我市将部分市级规划行政管理权限下放至开平市赤坎古镇文化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开平市翠山湖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在农村规划管理工作方面积累了许多新经验,取得了一些新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全力推动乡村振兴,强化农村住宅管理、发挥农村住宅规划指引作用,将我市农村住宅规划管理实践中的创新成果和解决农村住宅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办法措施用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我局组织制定了《开平市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司法局审核,已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开平市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开平市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共有10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开平市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目的、依据作出了说明并规定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

(二)规划选址(第四条):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建房的选址要求。

(三)住宅设计(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了农村住宅的设计要求和设计条件等方面内容。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七条至第八条):规定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办要求及实施许可的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五)监督检查(第九条):规定了对村民住宅规划许可的审批后续管理及违反规划许可的处理等方面内容。

(六)施行时间(第十条):规定了《开平市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主要名称解释

1.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证明用于建设私有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2.规划选址是指在建筑之前对地址进行论证和决策的过程。

3.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开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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