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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6-10-08 09:1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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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下称《耕地保护法》),于2026年8月2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立法,标志着我国耕地保护工作迈入了法治化、系统化、精细化的新阶段。现就该法律解读如下:

一、深刻认识立法的重大战略意义

针对当前我国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以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耕地质量总体不高、生态保护形势严峻等挑战,《耕地保护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现行法律基础上进行了系统集成与制度创新。该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为切实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准确把握法律的核心要义与制度创新

《耕地保护法》共8章72条,将耕地保护作为系统工程,确立了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制度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法律明确各省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并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负面清单。实行最严格的占用审批和用途管制,明确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严禁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针对以往“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的问题,法律明确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强调补充的耕地必须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同时,明确了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如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一般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补充,且不得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

(三)聚焦耕地质量提升与生态保护。在质量提升方面,明确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建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建设资金。在生态保护方面,建立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耕地进行监测评估和源头防治,鼓励支持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

(四)压实党政同责与强化监督问责。法律明确实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第一责任人。将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审计倒逼责任落实。同时,国家将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科学精准地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督。

三、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为确保《耕地保护法》中各项制度落地见效,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迅速开展宣传培训,提升法治素养。将《耕地保护法》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全系统业务培训必修课。组织业务骨干对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村(社区)干部开展专题培训,重点解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占补平衡、执法查处等实操内容,确保基层执法人员懂法、用法、守法。

2. 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坚决守住红线。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卫片执法,全面摸排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对排查出的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等“非农化”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执法问责。加强日常巡查,实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加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力度,对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4. 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主动加强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结果互认等机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构建系统完备、协同有效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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