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关注我们:
    • 搜索
今天是2019年4月13日 星期六欢迎进入开平市自然资源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开平市自然资源局 > 征地信息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开平市2012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发布日期:2015-04-17 16:54
来源:本站
打印
【字体:
     
开国土资征补字〔2015〕6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平市2012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57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开平市国营石榴塘农场属下的国有农用地5.53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收回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   3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开平市2012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收回土地位置:开平市国营石榴塘农场(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收回土地单位、面积、地类:开平市国营石榴塘农场,面积5.5333公顷(其中耕地0.9215公顷,林地0.1001公顷,养殖水面4.35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61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耕地4.68万元/亩,林地1.67万元/亩,养殖水面4.8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4.68万元/亩。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收回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16日
 

相关附件: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市政府网公众号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