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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刷经营许可证》年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3-27 00:00:00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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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印刷经营业户:
    现就《印刷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已领取省局核发的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业经营者和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三资”印刷企业,均必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2003年2月20日——2003年2月28日。
三、年检程序:
1、凡参加年检的印刷业经营者,均必须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
2、印刷业经营者将《印刷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报所在地的市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审核,年检登记表中的注册资本必须与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相一致;
3、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印刷业经营者,有关人员在年检前应经地级以上市机关报闻出版局(办公室)培训取得证书,未制订内部管理5项制度的印刷 业经营者应完成制订工作,在年检时将证书和有关管理制度的副本报送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4、由各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对辖区内印刷业经营者填写的登记内容和应同时上报的第2、3条所规定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统一报省局办理年检手续。
5、省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要求,对各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局(办公室)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年检,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附件:1、《印刷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
      2、《五项管理制度》参考资料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管理制度

1、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和相关的准印证明,并且承印活动不能超出经营范围和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禁止的内容,例如:不能印刷 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不能印刷学历专用证件(或证书);不能印刷有价(或无价)票证等。
2、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建立承印登记台帐,对承接的印刷经营活动进行登记,详细登记承印时间、委托人(或单位)资料、印刷数量等。
4、对委托人出具的印刷委托书和委印、承印双方签订的来(进料加工合同书等有关证明文件、批准文件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最少两年,方便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5、印刷成品必须按规定交付、不得盗印、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不得擅自将印刷 成品出售、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印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6、承印业务完成后,应对样本、样张进行销毁,不得保留。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的,应当征行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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