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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25 16: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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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5〕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三)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四)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家庭自救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临时救助金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按用款计划拨付资金;

(二)会同民政部门将临时救助金通过银行拨付到救助对象的个人账户,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政专户;

(三)检查、监督临时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救助金财务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尤其对于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家庭或个人要密切关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因下列原因导致家庭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遭遇各种灾害、交通事故(受害方)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患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临时救助: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服从处罚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不主动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和人口变化情况,或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收入增加,但未据实申报的;

(四)不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核查其家庭收入的;

(五)因家庭成员吸毒、赌博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七)有其他不应当给予临时救助情形的。

第七条救助方式为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八条 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划定救助层次,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一)对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由市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如小额救助是现金发放的,申请人需在《开平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的“现金签收栏”签字确认。

(二)对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市民政局审批。

第九条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 按规定取得临时救助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各种灾害、交通事故(受害方)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患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第十三条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使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受害方)、各种灾害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患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一般程序。

(一)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开平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供《申请委托书》原件以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3、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4、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并视具体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申请人所属村(居)民小组的党员、村(居)民小组代表等参加。参加评议总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结束后,如小额救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如大额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

(五)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对经批准以发放临时救助金方式救助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自救助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七)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八)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五条 紧急程序。

(一)此项程序救助适用小额救助的现金发放。

(二)符合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照首问责任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受助对象需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确保受助对象补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齐全,要求受助对象在《开平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的“现金签收栏”签字确认,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市民政局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小额救助现金发放备案表后,每月编制《开平市临时困难救助资金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救助金额划拨镇政府(街道办)的财政专户。

(五)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按现行资金渠道保障市本级临时社会救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市财政按当地临时救助情况统筹考虑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

(一)上级下达的临时救助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交市民政局审批。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按照各镇(街道)上一年度的辖区人口数占全市比例、低保人数和五保人数占辖区人口比例以及镇经济分类等制定标准,分配好各镇政府(街道办)本年度的临时救助使用资金,再由镇政府(街道办)按照规定使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二十一条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负责追回之前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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