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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2 00:00:00
来源: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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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办事处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事处重大紧急信息的报送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地进行妥善处置,根据省、市有关文件以及市委办《关于加快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建立工作责任制,促进办事处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一、报送原则
(一)分级负责,逐级报送与直接报送相结合。
(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报送和系统报送相结合。
(三)即时报送与阶段汇总相结合。
二、报送方式
各村(居)委会、办事处各部门单位的重大紧急信息,要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报送办事处维稳办或党政办(电话:2212462、2282596)。
维稳办、党政办接报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报送办事处有关领导,并根据报送标准和报送要素在规定的时间内拟文上报市委办、市府办,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20分钟内补报文字材料。
三、各单位报送范围和标准
(一)、事件类
1、冲击、围攻我市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2、阻挠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3、已动用警力,并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伤亡的事件。
4、群体性械斗或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苗头。
5、金融挤兑事件或因金融风险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6、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动向;敌对分子、民族分裂分子、非法宗教势力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7、规模较大的联宗祭祖等封建迷信活动。
8、参与人数10人以上或参与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等事件及此类事件的信息苗头。
9、到办事处以上政府机关上访事件或到江门市、省、中央上访的事件苗头。
10、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主要道路中断或严重堵塞的;造成市重要企业、商店停业的;造成供水、供电、通讯中断。
11、军警民冲突事件;群众集体骚乱、暴动事件。
(二)、案件类
1、致使人员死亡的刑事案件。
2、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件。
3、涉及到市、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外商和知名个体私营企业家的案件。
4、涉及投毒、纵火、爆炸、绑架、劫持人质的案件。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案、走私案、贩毒案,造成后果严重的制假、贩假案。
6、情节严重、致人员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案。
7、恶意攻击互联网站、干扰破坏广播电视、通讯网络,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三)、事故类
1、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水陆交通事故。
2、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3、造成公共场所人员伤亡的治安事故。
4、造成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事故。
5、有毒化学物质泄露、放射性物质扩散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四)、灾情疫情类
1、江海堤防、水库溃决及可能溃决的重大险情。
2、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自然灾害预警情况。
3、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大面积农作物受灾及造成交通、通讯、供水、供电设施工作中断的台风、暴雨信息,有可能造成大面积农作物受灾旱情的信息。
4、造成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城市水土涵养林火灾过火面积较大的灾情。
5、其他对生活、生产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灾害。
6、鼠疫、霍乱等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一类动物疫情、新发现或新发生的动物疫情。
四、报送要素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人数及原因;
(二)事件当事人的身份、单位及所属地区或部门;
(三)事件的影响与危害程度;
(四)事件前后的有关情况,属地或主管部门领导是否到达现场做工作,采取了哪些处置办法;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书面报送务必要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以便于核对和询问有关情况。
五、跟踪与续报
未处理完毕的重大紧急信息事项,报送单位要跟踪处理进展情况,随时续报事态发展、处置措施、原因、后果等情况,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六、责任追究和通报
     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信息工作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对重大紧急信息请各村(居)委会、办事处各单位及时上报,对积极主动、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轻报甚至瞒报重大事件、紧急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粤办发[2006]3号)等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埠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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